中国福利代销条约
甲方(委托方): (福利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署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点: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地:
住所:
通讯地点: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署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点: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两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打点条例》、《打点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令礼貌和省级以上人民当局财务部分、民政部分以及国务院民政部分设立的福利刊行机构拟定的有关打点政策和划定、类型,本着平等自愿、厚道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署理销售中国福利(以下简称“福利”)事宜签订本条约。详细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详细所在)设立福利销售站点,代销 (详细品种)福利。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用度
甲方凭据两边的约定,向乙方付出福利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官僚求乙方遵守《打点条例》、《打点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礼貌、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当局财务部分、民政部分以及国务院民政部分设立的福利刊行机构拟定的有关打点政策和划定、类型;
(二)甲方有权按拍照关划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的行为举办监视、查抄;
(三)甲方有权按照国度政策调解和市场成长需要,调解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可能担保金,押金可能担保金不计利钱;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销售款、其他应缴用度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销售设备妨碍、损坏可能丢失发生的损失,从其押金可能担保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